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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1/19 6:54:12  【打印此页】  【关闭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填报志愿规定
     1.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体类本科批(含职教师资、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艺体类专科批(含对口高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共三个批次进行,考生一次性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以下简称“艺体志愿”)。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后,6月26日17:00前进行。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校及专业志愿。
     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向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进行公开征集志愿。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为单独举行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设置1个院校志愿,3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
     艺体类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艺体类免费师范生设置1个第一志愿,4个平行的第二志愿,其中第一志愿设1个专业志愿,第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免费师范生第一志愿仅限本市州实施范围县合格生源填报,考生填报非本市(州)志愿无效;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全省所有考生均可填报。
     艺术类(不含音乐类)本科批一志愿、二志愿均设置1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置5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三志愿为5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
     音乐类、体育类本科批一志愿、二志愿均设置1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1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三志愿为5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
     艺术类(不含音乐类)专科批一志愿、二志愿、三志愿均设置1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5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四志愿为5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
     音乐类、体育类专科批一志愿、二志愿、三志愿均设置1个院校志愿,各院校志愿内设1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选项;第四志愿为5个平行院校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
     2.分数线的划定
     专业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生源和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类按本科、专科层次划定。专业合格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个别特殊专业也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划线比例。
     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生源、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按专业类别(不分文理科)和考生一志愿填报情况分别划定各类专业本科、专科层次文化控制分数线。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本着既重视专业成绩、又重视文化成绩的原则,并根据专业特点适当加大比例划定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一)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10分。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考生加10分,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考生加15分,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烈士子女加20分。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1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7.全省艺术、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美术类专业、音乐学类专业、音乐舞蹈类专业、音乐理论作曲类专业、音乐表演类专业、影视戏剧表演类专业、播音主持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时装表演类专业、戏曲表演类专业、编导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本科、专科录取时,文考成绩达到省控线而未上学校调档线或文考成绩在省控线下20分以内均可破格录取。在投档之前,拟录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的书面申请,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8.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他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注: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二)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三)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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